4.3.1 厂址选择应利用荒地、劣地、山坡地,不应占用耕地。 4.3.2 厂区布置应利用地形高差合理设置台段。在满足工艺流程的前提下应缩短内部物料输送距离,减少工厂占地面积。 4.3.3 新建水泥厂的厂区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厂内行政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条文说明
4.3.1、4.3.2 根据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厂址选择时应尽量利用荒地劣地、山坡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同时,设计也要服务于市场要求。
4.3.3 制订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优化总图设计,使布局紧凑,减少厂区用地面积。根据已建成的新型干法水泥工厂数据统计,厂区建筑系数能达到30%。根据《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水泥厂工业项目行政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的7%。 建(构)筑物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新设计建(构)筑物时,应按建(构)筑物外墙建筑轴线计算。 (2)现有的建(构)筑物应按建(构)筑物外墙尺寸计算。 (3)圆形构筑物及挡土墙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 (4)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防火堤轴线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 (5)高架皮带机廊、地下皮带机廊、检修平台均按投影计算面积。 露天设备用地面积,独立设备应按其实际用地计算面积;成组设备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但当铺砌场地超过设备基础外缘1.2m时,应只计算至设备基础外缘1.2m处。 (6)符合环保要求的露天操作场用地面积应按操作场地边缘线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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