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1 水泥工厂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GB 50577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对工业企业卫生的有关设计要求。 14.6.2 车间空气中的粉尘浓度、噪声等物理有害因素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有关要求。 14.6.3 生产设备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作业场所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的有关规定。 14.6.4 破碎机、磨机、风机、空气压缩机等振动与噪声较大的生产设备应采取减振、降噪措施。 14.6.5 处置、使用酸碱或其他腐蚀性物质、危险废物的车间或场所应设置中和溶液和冲洗皮肤、眼睛的供水设施。 14.6.6 岗位存在危险有害因素时,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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