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1 废水污染防治设计应遵循清污分流、分质处理、节约用水、中水回用的原则。
16.3.2 生产线喷淋废水、粘结剂工段清洗水、集棉机网带清洗水和渣坑废水等生产污水,应汇集至污水池处理后回用,不得外排。
16.3.3 生活污水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有关规定;排放口设置应满足当地的环保要求。
条文说明
16.3.2 岩棉工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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