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 工艺用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从白毛条到成品精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18m3/百米,粗梳毛织物的新鲜水用量应为精梳毛织物的1.15倍。从原毛到洗净毛的新鲜水用量不应大于25m3/t; 2 进设备的给水压力不宜低于0.20MPa; 3 生产用水水质应符合表3.5.1的要求。 表3.5.1 生产用水水质要求
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应符合表3.5.2的要求。 表3.5.2 毛纺织厂工艺用蒸汽要求
注:1 表中蒸汽压力均为表压。 2 蒸汽压力、温度可根据设备要求调整。 3.5.3 精纺和粗纺厂车间的温湿度要求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3.5.4 进机台的压缩空气压力宜为0.5MPa~0.7MPa。 3.5.5 生产加工过程中烧毛、热定型需要的高温热源,应根据建设地区可供热源选择。 条文说明
3.5.1 本条说明如下: 2 毛纺织厂工艺设备给水压力一般不宜低于0.2MPa。如个别设备有特殊要求,可采用局部增压。 3 毛纺织厂生产用水水质要求指洗毛、染整用水,不含锅炉用水。硬度指标为软化水的水质要求。 3.5.2 当工厂采用热电厂供汽时,也可采用过热蒸汽,但应根据设备要求考虑是否采取减温措施。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