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1 毛条制造、精纺、粗纺可设置下列辅助生产用房: 1 原毛预热室、打土室、和毛油调配室、梳毛磨针室、真空泵房; 2 皮辊室、磨刀室、刺果装排室、筘室、理综室、染料助剂贮存室、染化料调配室; 3 记录室、机物料室、保全保养室、空压机室、空调室、变配电室等。 3.6.2 毛纺织工厂应设置车间试验室及厂部中心试验室,并应配置相应的仪器设备。厂部中心试验室应设置恒温恒湿室,并宜根据试验需要设置相应数量的房间。厂部中心试验室仪器设备可按本规范附录E确定。 条文说明
3.6.1 生产辅助设施应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组织形式等条件确定,所需生产辅助设施的设置可结合企业实际需要进行增减、合并,灵活掌握。 3.6.2 目前各厂组织管理形式和协作程度不同,试验仪器的配置可以根据生产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表E.0.1为精纺厂中心试验室所用仪器,粗纺厂、绒线厂也可按表E.0.1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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