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1 适合建设废水(包括雨水)回用设施的工程项目,应配套建设废水回用设施。废水回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8.7.2 工厂设计时宜采用循环用水、一水多用、清洁废水回用等措施,对收集排放的废水宜进行深度处理后回用。 8.7.3 回用水质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用水的水质标准。当回用水用于生产时其水质应满足生产工艺用水水质的要求。 8.7.4 高温热排水应实施热能回收。 8.7.5 回用水管必须采取防止误接、误用、误饮措施,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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