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麻纺织工厂车间的采暖通风设计应满足本规范第9.2.2条第1款的要求,并应将车间内的热湿空气及时排出。 9.3.2 寒冷及严寒地区工厂的值班室及办公室应设有采暖系统;车间应设有采暖系统,值班采暖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0℃。 9.3.3 建筑物采暖系统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9.3.4 采暖系统和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缺热或需值班采暖的车间宜采用空调集中采暖。 2 生产附房宜采用热水采暖系统。 3 生产、空调、采暖和生活用汽应自成系统。 4 采暖管道材质、管道敷设方式、热媒的流速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2 严寒地区的值班室及办公室应设置采暖系统是劳动保护的要求。车间设置值班采暖是为了设备能顺利开机及保证管道不被冻裂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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