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1 生产厂房屋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类型应根据建筑结构形式、建厂地区气候条件、屋面材料、天窗采光和使用要求确定; 2 染整厂房锯齿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2.5,锯齿天沟宜采用外排水,锯齿屋面天沟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气楼式屋面坡度不宜小于1:2.5,轻钢结构厂房用于于加工车间的屋面坡度不宜小于5%; 3 厂房屋面构造应设置防止内表面结露的隔汽层等构造; 4 腐蚀性气体排放口周围的屋面应选用耐腐蚀材料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5.2 生产厂房的墙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厂房墙体应满足建筑热工设计要求; 2 框架填充墙应采用非黏土类砌块或轻质板材; 3 内墙面应平整光洁,有腐蚀性气体或相对湿度较大的室内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抹面。 5.5.3 地面和楼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练漂、染色、印花车间地面应设坡向排水沟或地漏,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5%,地面应有防滑措施; 2 有腐蚀性介质的地面和设备基础防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的有关规定; 3 整装车间地面宜采用水磨石或耐磨面层。 5.5.4 采光窗及天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光窗及天窗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由热工计算确定; 2 染整厂房宜选用塑钢窗、玻璃钢窗和经防腐处理的铝合金窗; 3 锯齿天窗应设有部分开启方便的窗扇,采用电动开窗器时,应有防潮、防腐蚀的措施; 4 轻钢结构厂房屋盖上的采光窗应采用优质树脂、玻纤复合材料等透光性好、强度高的轻质材料制作。 5.5.5 染整厂房的排气井构造应力求简单、施工维修方便。井筒内壁应平整光滑、耐腐蚀,并应有防止雨水侵入车间和凝结水下滴的措施。沿锯齿或气楼屋脊设置的通长排气井筒应有隔板分隔,隔板间距不宜大于3.0m。排气井材质宜采用无机玻璃钢制作。 条文说明
5.5.1~5.5.5 本部分内容主要是针对染整厂房的去湿排雾、防结露、防腐蚀、采光等问题采取的一些建筑构造措施。染整厂房与印染工厂类同,本规范引用了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的第5.5.1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和第5.5.6条的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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