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厂房平面布置及柱网尺寸应根据工艺设备排列及场地自然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厂房高度除应满足采光与通风要求外,还应满足工艺设备高度、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所需空间,以及各种管道吊装后与设备的安全距离要求。 6.2.3 厂房结构形式可采用轻钢门式刚架,也可采用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排架结构、单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及单层钢筋混凝土锯齿排架结构。 6.2.4 染整车间采用带排气井或带气楼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形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排气功能的单层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跨度宜采用12.0m~18.0m,柱距宜用6.0m。附房可与车间主体结构脱开,并应设伸缩缝或沉降缝、防震缝。风道可采用吊挂风道。 2 锯齿排架结构跨度宜采用12.0m~15.0m,风道大梁柱距宜采用8.0m~13.5m,屋面板宜采用板底平整的倒槽板或预应力混凝土圆孔板。 6.2.5 其他车间可选用下列结构形式: 1 单层轻钢门式刚架结构宜采用多跨刚架双坡屋面,刚架中间柱与钢梁的连接可采用铰接,柱脚可采用铰接支承。附房可与车间主体结构脱开,并应设伸缩缝或沉降缝、防震缝。风道可采用吊挂风道。 2 单层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可按本规范第6.2.4条第1款执行。 3 单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梁和柱,附房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与主车间结构连成一体。风道可采用吊挂风道。 4 多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的梁和柱,附房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与车间结构连成一体。风道可采用梁侧风道或吊挂风道。 6.2.6 单层钢筋混凝土锯齿形厂房跨度方向可不设置伸缩缝,柱距方向伸缩缝间距不宜超过100m。 6.2.7 单多层钢筋混凝土结构主厂房与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附房连成一体时,伸缩缝间距限值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当附房采用砌体结构时,主体结构与附房应脱开。 条文说明
6.2.3 随着现代纺织设备的更新换代,针织厂房结构越来越多地采用大跨度厂房,单层轻钢门式刚架结构跨度大,构件可在钢结构厂加工,现场安装,具有施工简单、建设进度较快等优点,故本条提出可优先采用该结构型式。 单层钢筋混凝土锯齿形结构厂房自重大、结构体系复杂、节点施工不宜控制、不利于节能。但由于其采光均匀,空调和排水较方便,一些中、小型针织厂仍有采用,本规范仍保留。 6.2.4 针织厂的染整车间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湿热雾气,很容易在屋顶及墙面形成滴水,因此在结构选型时应选用带排气功能的结构形式,以利湿热气体排出。 6.2.5 湿度较小的厂房可优先采用轻刚架结构,其次为钢筋混凝土结构。 6.2.6、6.2.7 这两条强调在平面布置时,不同材质的结构体系应设缝,以利于结构受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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