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生产、生活用水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用水量、软化水用量应根据生产工序确定; 2 空调补水量应按空调系统的循环水量确定; 3 车间工人和管理人员生活用水量定额可取30L/(人·班)~50L/(人·班),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用水时间应与生产时间相同,车间淋浴用水定额宜采用40L/(人·班),淋浴延续时间宜取1h; 4 居住区生活、绿化等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 未预见用水量和管网漏失水量可按生产、生活最高日用水量(新水量)之和的10%~15%计算; 6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供水延续时间,供水水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7 设有自备给水净化站时,净化站自用水量宜按其设计能力的5%~10%确定。 7.3.2 厂区给水水压应根据车间布置和生产设备及消防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单层厂房车间进口压力宜大于0.2MPa,当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时,压力不宜小于0.35MPa。部分设备水压要求较高时宜采取局部加压措施。 7.3.3 工厂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工艺用水水质应根据各生产工序的要求确定; 2 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 3 其他杂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
7.3.1 工艺用水量由于工艺设备的选择会有比较大的区别,计算时可依据各工艺设备的用水量累加后得到总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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