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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给水

2024-12-6 14:42| 发布者: MArtian| 查看: 17| 评论: 0

摘要: 6.2.1 服装工厂生产、生活给水宜利用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6.2.2 厂区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车间内消防和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应分别设置。6.2.3 厂区给水总引入管、车间引入管和主要用水点应设置计量装置。6.2.4 服装工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特点、设备状况确定。6.2.5 日常生活

6.2.1  服装工厂生产、生活给水宜利用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厂区宜采用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车间内消防和生产、生活给水管网应分别设置。

6.2.3  厂区给水总引入管、车间引入管和主要用水点应设置计量装置。

6.2.4  服装工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生产用水水质应根据生产特点、设备状况确定。

6.2.5  日常生活用水定额可按30L/人·班~50L/人·班计算,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淋浴用水量可按40L/人·次~60L/人·次计算,延续供水时间宜取1h。

6.2.6  车间内明装给水管道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条文说明

6.2.1  由于国内服装工厂建筑物一般为单层或多层厂房,市政给水的水压为0.25MPa~0.35MPa能满足生产、生活水压要求,为节约能源和降低投资,宜由市政给水的水压直接供水。

6.2.2  厂区生产、生活、消防合并管网的给水系统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所提倡,管网简单,便于维护管理并可节约投资。车间内消防系统水压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有较大的差别;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滞留变质对生产、生活系统有不利影响,因此要求车间内消防系统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开设置。

6.2.3  根据节能和管理的要求规定工厂厂区给水总引入管、车间引入管和主要用水点应设计量装置。

6.2.4  从卫生防疫和劳动保护方面考虑,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服装工厂熨烫工段的生产用水,一般用于蒸汽发生器或锅炉,其水质(主要是硬度)应根据生产特点、设备状况确定,一般为17.85mg/L~71.4mg/L(以CaCO3计)。

6.2.5  服装工厂生产一般为白班,生活用水量主要与人数有关,用水时间宜取8h,小时变化系数宜取2.5~1.5,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要求确定淋浴用水定额。

6.2.6  明装给水管道外表面在给水温度较低时有可能结露、滴水,污染产品,所以宜采取防结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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