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检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5.3.3条、第5.3. 4条的规定; 2 系统测试、检验的样本数量应符合信息网络系统的设计要求; 3 系统配置应符合经审核批准的规划和配置方案,并完整记录。 6.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机网络的容错功能和网络管理等功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2003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实施检测,并应认真填写记录; 2 应检验软件系统的可扩展性、可容错性和可维护性;
3 应检验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机房的环境条件、防泄露与保密措施。 条文说明
6.3.2 本条规定了系统质量控制的一般项目。使用网络管理软件配合人为设置的方式,进行容错功能检测:故障判断、自动恢复、切换时间、故障隔离、自动切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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