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 控制系统的供电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7.2 公用工程站房中,采用常规仪表控制时可选用普通电源;采用小型可编程序控制器(PLC)控制时可选用不间断电源,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5.7.3 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普通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交流为220V±10%,(50±0.5)Hz; 2)直流为(24±1)V; 2 不间断电源交流应为220V±5%,(50±0.5)Hz。 5.7.4 用电仪表的外壳、仪表盘、柜、箱、盒和电缆槽、保护管、支架、底座等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应做接地保护。
5.7.5 控制系统和仪表接地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仪表接地设计规范》SH/T3081和《仪表系统接地设计规定》HG/T2051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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