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建(构)筑物的防雷分类及防雷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6.5.2 工艺装置内露天布置的塔、容器等设备应设防雷保护设施,当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保护,但应设防雷接地。 6.5.3 燃气罐、可燃液体的钢罐应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2 设有阻火器且满足壁厚不小于4mm时,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 3 丙类液体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应设防雷电感应的接地措施; 4 压力储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保护,但应设接地。 6.5.4 在生产、加工、储运过程中,有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害的设备、管道、操作工具及人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措施。
6.5.5 装卸生产原料的运输车卸料栈台,应设防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栈台区域内所有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的金属构件除设阴极保护外,还应设等电位连接并进行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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