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1 建筑结构设计应满足工艺生产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有关规定。 8.1.2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并应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同时应满足所在地区建设和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8.1.3 生产厂房层数、层高及柱网应根据工艺设备布置方案和生产操作要求,经经济技术指标比较后确定。 8.1.4 生产厂房应满足工艺生产、通风、采光、消防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8.1.5 对温度和湿度要求严格的房间,不宜采用直接受大气环境干扰的厂房。 条文说明
8.1.5 不直接受大气环境干扰的厂房可以是门开在走廊上或者单独配有前室、远离动力站或冷藏室的厂房。对直接与室外接触且对温度湿度有严格要求的厂房,与外界接触的墙体应单独做保温层并有有效的密封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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