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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通风

2024-12-6 14:41| 发布者: Epona| 查看: 29| 评论: 0

摘要: 9.3.1 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或机械通风。9.3.2 生产车间或工艺辅房内散发热、湿气体、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和设备,应设计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9.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

9.3.1  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或机械通风。

9.3.2  生产车间或工艺辅房内散发热、湿气体、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和设备,应设计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9.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的房间和设备;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9.3.4  设置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生产车间及工艺辅房,应采取补风措施。补风宜采用自然进风,不具备自然进风的条件或自然进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并应使排风区域与周围空间保持相对负压。

9.3.5  生产车间及工艺辅房中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时,其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3.6  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厂房内温度最高、湿度最大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以散发热湿气体为主时,排风口应布置在车间上部;

    2  车间内可能散发密度比空气重的气体时,排风口宜上、下布置,宜从下部排风口排出总排风量的2/3、从上部排风口排出总排风量的1/3。

9.3.7  放置在楼面上的风机应采取减震措施。

9.3.8  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3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对局部排风系统的设置作出规定。

    1  散发有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主要是指组件清洗间,组件清洗时会有大量DMAc散发;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主要指的是胺投料间及添加剂调配间。

9.3.5  本条中所说的气体主要指组件清洗时散发的DMAc,胺投料及添加剂调配过程中会有少量胺及添加剂散发到空气中,不应循环使用,否则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积聚的危害及可能产生爆炸的危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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