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生产车间的通风设计应采用自然通风,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自然与机械联合通风或机械通风。 9.3.2 生产车间或工艺辅房内散发热、湿气体、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的区域和设备,应设计局部排风。当局部排风达不到卫生要求时,应辅以全面排风或采用全面排风。 9.3.3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局部排风系统,且局部排风不应接入车间全面排风系统: 1 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粉尘的房间和设备;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9.3.4 设置局部排风或全面排风的生产车间及工艺辅房,应采取补风措施。补风宜采用自然进风,不具备自然进风的条件或自然进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送风,并应使排风区域与周围空间保持相对负压。 9.3.5 生产车间及工艺辅房中散发有毒、有害物质或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时,其室内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9.3.6 采用全面排风消除余热、余湿或其他有害物质时,应分别从厂房内温度最高、湿度最大或有害物质浓度最大的区域排风。排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车间以散发热湿气体为主时,排风口应布置在车间上部; 2 车间内可能散发密度比空气重的气体时,排风口宜上、下布置,宜从下部排风口排出总排风量的2/3、从上部排风口排出总排风量的1/3。 9.3.7 放置在楼面上的风机应采取减震措施。 9.3.8 建筑物中的防、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 散发有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主要是指组件清洗间,组件清洗时会有大量DMAc散发; 2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主要指的是胺投料间及添加剂调配间。 9.3.5 本条中所说的气体主要指组件清洗时散发的DMAc,胺投料及添加剂调配过程中会有少量胺及添加剂散发到空气中,不应循环使用,否则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积聚的危害及可能产生爆炸的危险。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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