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工厂的给水系统应根据生活、生产和消防等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使用的给水系统及相应的给水处理设施。 10.2.2 生产所需工业用水、软化水、脱盐水和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水压和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10.2.3 进入生产车间的工业用水、软化水、脱盐水、循环冷却水管道,宜设置计量仪表。 10.2.4 室内生活、生产给水管道可明敷或暗敷,且宜根据建筑或室内工艺设备的要求及管道的材质确定。给水主干管宜靠近用水负荷大的设备和装置。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宜明敷。 10.2.5 室内给水管道宜与工艺系统管道等其他管道统一布置,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10.2.6 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管沟等地方的给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当给水管道有可能结露时,应采取防结露措施。 10.2.7 与车间内洗眼器和淋浴器相连接的生活给水管道宜单独设置,并应在管道上安装过滤器。
10.2.8 消防给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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