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1 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企业规模、水源和水源供水能力等因素确定。当水源供水能力能保证消防用水的水压、水量时,可采用高压给水系统。 10.5.2 生产和消防共用蓄水池,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 10.5.3 消防给水系统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以及《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0.5.1 工厂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设消防水池、泵房、高位水箱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和喷淋灭火系统采用高位水箱及消防水泵结合供水。 10.5.2 工厂为了稳定供水和满足消防应急用水,往往都需要建蓄水池。有时为了简化供水系统设计,存在生产、生活、消防共用蓄水池的情况。根据防火规范的规定,要求必须采取消防用水量不被挪用的措施。蓄水池容量应按生产、生活、消防合用水量设计,并且生产、生活出水管口必须设在消防储水水位以上,以此保证消防用水不被挪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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