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采暖通风与空调滤尘设计应满足生产和安全卫生要求,并应符合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降耗、保护环境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原则。 11.1.2 室外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1.1.3 制丝、绢纺、丝织厂各工序室内温湿度计算参数应分别符合表11.1.3-1、表11.1.3-2、表11.1.3-3的规定。 表11.1.3-1 制丝厂各工序室内温湿度计算参数
表11.1.3-2 绢纺厂各工序室内温湿度计算参数
表11.1.3-3 丝织厂各工序室内温湿度计算参数
注:1 工厂辅助用房的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确定。 2 冬季值班采暖温度各地区宜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1.1.4 丝绸印染工厂车间温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印染工厂设计规范》GB 50426的有关规定。 11.1.5 空调滤尘系统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1.1.2 室外空气设计参数是空调设计的基础。本规范规定室外空气的设计参数采用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规定的计算办法确定。 11.1.3 表11.1.3-1~表11.1.3-3所列温度和湿度的范围,是为适应各地不同情况而留有的伸缩余地,不是控制精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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