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生产装置厂房和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厂房在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等地区建设,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1.1.2 建筑设计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基础上,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1.1.3 建筑、结构设计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采用成熟可靠的新材料、新技术,合理利用地方材料和工业废料,并应满足所在地区建设及节能等方面的要求。 条文说明
11.1.3 目前住房和建设部与各省均有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以及对节能等方面的要求,本条作出原则性规定,各建设项目可根据各地具体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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