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生产厂房的原布间、白布间、印花车间、整理车间、整装车间等干燥性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练漂、染色、皂洗等潮湿性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丁类。上述两类生产车间安排在同一防火分区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生产确定。烧毛间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宜采用隔墙与相邻车间分隔。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3.2 涂层车间、气相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与相邻车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室内应有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
5.3.3 泄压面积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5.3.1 烧毛间的烧毛机属明火作业,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规定,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丙类。厂房设计中烧毛间附属于丙类生产车间内,应与相邻车间分隔开。调研中有的工厂未分隔,在烧毛间周围及上空均被油污气体沾污,对车间的防火、通风、采光均不利。 5.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涂层车间、气相整理车间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因此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间使用的溶剂为甲类物品,且易燃易爆,必须设置通风设施;为防止爆炸对相邻车间的影响,应靠外墙布置,且与相邻车间采用防爆墙分隔。为降低爆炸危害,对外应设有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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