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1 供水水源的选择应满足当地的水资源规划要求;应在取得有关水资源资料的基础上,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水量充沛、水质良好的地表水宜作为印染厂的工艺用水水源,当一种水源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选择一种以上水源。
7.3.2 当水源水质无法直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时,应经过处理后使用。 条文说明
7.3.1 本条对供水水源的选择做出了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有关于水源选择前必须进行水资源勘察的强制性要求。因为绝大部分地区已不允许印染厂开采地下水,故本次修订删除了对开采地下水的有关规定。 7.3.2 本条对给水处理做出了规定。一般处理工艺与设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的规定,软化除盐处理工艺与设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水软化除盐设计规范》GB/T50109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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