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印染工厂车间宜采用混合照明,并应采用机台上的局部照明。 9.3.2 染色、印花等车间应根据识别颜色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对应显色指数的光源,并应选用节能型光源和灯具。 9.3.3 车间作业区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 9.3.4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10%~15%选取,且不应低于75lx。 9.3.5 生产车间的照度计算宜采用点光源或线光源的点照度计算法和利用系数法。单位指标法宜适用于方案、初步设计阶段。 9.3.6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照明标准不应低于表9.3.6的规定。 表9.3.6 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照明标准值
注:1 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的偏差; 2 统一眩光值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 9.3.7 车间照明宜按工序分区设置照明配电箱,并宜采取沿窗间隔控制的方式。 9.3.8 车间内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灯具的布置与安装应考虑安全与维护方便。爆炸危险环境照明灯具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9.3.9 印染工厂的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3.1 在实地调研中,发现印染工厂车间通常采用混合照明,非工艺设备工作区域照度要求普遍不高主要是材料运输通道,并应采用机台上的局部照明。尤其在练漂及染色的进、出口布面处,印花机机头处,印花机、修布车间及整装车间,照度要求很高,为了使照明设计合理节能,故应采用机台上的局部照明,这样可以降低普通场所的一般照明照度要求。 9.3.2 印染工厂的印染车间,尤其在印花车间,识别颜色要求高,故应选用显色指数高的光源,如采用Ra大于80的三基色稀土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氙灯与节能灯等。一般场所宜选用光效高、寿命长的光源,在满足工艺生产要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采用节能型灯具。在节能型灯具选型时,要求灯具的效率必须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灯具效率的规定。在光源选择方面,发光二极管(LED灯)是极具潜力的光源,它具有寿命长、发光效率高的特点,近年来随着发光二极管(LED灯)的技术逐渐成熟和成本的降低,建议在部分人员不长时间停留的场所可以合理选择发光二极管(LED灯)作为光源。 9.3.3 车间作业面应尽可能地均匀照亮,本规范参照《原规定》、国家标准和CIE标准规定,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同时增加了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5的规定。本条文征求了有关印染工厂的意见能满足生产要求。 9.3.4 近20多年,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发展,新光源和新灯具广泛应用。当前有需要也有条件适当提高照度水平和照明质量。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等级混合照明照度的10%~15%选取,且不宜低于75lx。其原因是近年来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广泛采用,这样既能改善在低照度下的视觉环境,又不需增加耗电量。现场调查结果,采用新光源和新灯具后车间照度较易达到75lx。 9.3.5 印染工厂生产车间的照度一般采用点光源或线光源的点照度计算法和利用系数法。单位指标法只在进行方案或初步设计时,近似计算起着一定作用。单位指标法,又分为单位电耗法和单位面积功率法(也称负荷密度法)。 9.3.6 本规范印染工厂的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的照度标准是参照了《原规定》、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以及实地调研印染工厂目前的照度实况,经综合分析后确定的。本规范表9.3.6中还规定了显色指数的要求,以确保照明设计的照明质量。印花工段现有的工艺设备一般均采用设置机上局部照明,故将原有印花车间一般照明照度降低为150lx,新增混合照明的照度为300lx。 9.3.7 本条文主要从车间照明节能控制角度,提出车间照明控制要求和配电箱布置原则。 9.3.8 印染工厂各车间应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选用灯具。如在练漂、染色车间属高温、潮湿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腐、防水灯具。在烧毛车间,使用可燃气体,是火灾危险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防尘灯具。 在涂层车间、液氨整理车间等散发爆炸性气体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爆型灯具。在拉毛、磨毛及剪毛等车间、有绒尘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尘灯具。丙类仓库应采用阻燃型灯具。印染工厂的生产车间,厂房高度很高时,灯具布置与安装,应考虑安全及维护方便。 9.3.9 印染工厂的照明设计,本规范中未及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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