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 非织造布工厂的生产厂房含附房及全部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防火设计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0.4.2 非织造布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应符合表10.4.2的规定。
10.4.3 非织造布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级应符合表10.4.3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4.1 主厂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的规定,其他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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