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多层非织造布厂房楼面由设备产生的局部荷载,应按所采用的设备实际情况确定,或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设置于楼面或屋面上的动力设备,应进行动力计算。多层厂房的楼面活荷载应满足安装、设备检修集中堆载的位置变化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效应。非设备区域楼面应按实际计算取值,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有关规定。 11.3.2 生产附房楼面由设备产生的局部荷载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11.3.1条要求,非设备区应根据使用性质确定,不应小于2.0kN/m2,并应满足设备安装运输要求。 11.3.3 施工荷载、检修荷载、屋面活荷载、风荷载、雪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及《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范》GB 51022的有关规定,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确定。 11.3.4 原料库、成品库荷载应根据货物储存量及运输车辆确定,不宜小于10.0kN/m2。 条文说明
11.3.1 非设备区楼面的等效均布荷载取值是按正常情况下使用的活荷载以及设备检修荷载,但不包括设备安装时设备集中荷载。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