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 厂区的排水应采用污水与雨水分流的排水系统。 12.3.2 全厂生活生产总排水量应根据生活、生产排水量之和确定,其中生活排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90%计算。 12.3.3 厂区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的有关规定。 12.3.4 生产中产生的污水,应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条文说明
12.3.1 非织造布工厂污水主要包括生活污废水及一般生产废水。雨水排放需设置独立的排水系统。 12.3.4 水刺非织造布工厂内污水主要为水刺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生产过程中纯棉使用脱漂工艺会产生生产废水,非织造布生产过程使用后处理工艺会产生生产废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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