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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一般规定

2024-12-6 14:33|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20| 评论: 0

摘要: 13.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13.1.2 室外空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13.1.3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

13.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565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和《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3.1.2  室外空气的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13.1.3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2  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可按表13.1.3-1和表13.1.3-2执行;

    3  生产工艺无要求的车间,操作岗位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的允许温差确定,且不得大于表13.1.3-3的规定。

13.1.4  生产医疗用材料的厂房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GB 50457的有关规定。生产卫生用产品的厂房供暖、通风、空气调节设计应满足产品和工艺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3.1.3  非织造布工厂室内空气参数应根据工艺要求,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来确定。当操作岗位温度大于表13.1.3-3的规定时,应采取强制通风和相应降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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