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 厂区与车间的生产辅助用室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9.5.2 辅助用室应包括卫生室和生活室。 9.5.3 生产车间的卫生特征应分四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9.5.2 卫生用室包括浴室、更/存衣室、盥洗室。生活室包括休息室、就餐场所、厕所。 9.5.3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关于车间卫生特征分级的有关规定,对有毒物的生产区域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 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关于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允许浓度的有关要求,结合造纸生产特点,按生产卫生特征分级,浴室的设置标准宜符合表28的要求。 表28 车间卫生特征分级表
注: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中第7.2.1条表9车间卫生特征分级原则,制浆造纸厂中无1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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