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类别、型号、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消防电话插孔型号、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火灾应急广播位置、数量、功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能在手动或警报信号触发的10s内切断公共广播,播出火警广播; 4 火灾报警控制器功能、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消防设备的联动应符合设计要求。 13.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安装应牢固、配件齐全,不应有损伤变形和破损; 2 探测器、模块、报警按钮等导线连接应可靠压接或焊接,并应有标志,外接导线应留余量;
3 探测器安装位置应符合保护半径、保护面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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