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1 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在工艺生产允许时应采取加湿降尘措施。当作业场所粉尘、烟尘或有害气体浓度较大且不易处理时,应设置单独操作室,并应设置机械通风。 14.7.2 备料车间应设除尘通风装置。 14.7.3 石灰石破碎车间内应设隔离的值班工人休息室。 14.7.4 复卷机、切纸机处宜设纸毛收集除尘系统。 14.7.5 产生粉尘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宜机械化、自动化或密闭隔离操作,并应配有吸入、净化和排放装置,粉尘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
14.7.1 此条适用于超出目前制浆造纸厂的原料、产品和常规设计范围的情况。 14.7.2 特别在非木材纤维原料的车间应设置除尘通风装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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