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有关规定。 4.3.2 新建和改建工程设计中,照明光源、灯具等设备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 4.3.3 厂区的照明设计应根据工作场所的条件,采用不同种类的高效光源和高效灯具。 4.3.4 厂区道路照明应设置节能自控装置。 4.3.5 条件许可的场合,宜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 条文说明
4.3.2 新建工程和改造工程的照明设备应更换为符合国家相关能效标准的照明设备,主要标准如下: (1)《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3; (2)《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044; (3)《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3; (4)《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9574; (5)《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3; (6)《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20054; (7)《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415; (8)《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17896; (9)《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7; (10)《普通照明用自镇流LED灯性能要求》GB/T 24908。 4.3.5 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用于照明的技术和设备已比较成熟,推广使用对保护环境、节约能源有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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