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 城市容貌 urban appearance 条文说明
2.0.2 一般设置在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公共设施包括各类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性设施及广告设施,可细分为道路交通、公共交通、电力、通信、绿化、消防、环卫、道路照明、生活服务、文体休闲及广告标志设施。其中道路交通设施主要包括指示灯、信号灯控制箱、交通岗亭、护栏、隔离墩等;公共交通设施主要包括候车亭、公交站点指示牌、出租车扬招点、道路停车咪表、自行车棚、自行车架等;电力设施主要包括电杆、电线、电力控制箱、调压器等;通信设施主要包括通信线路、通信控制箱、电话亭、邮筒、通信信息亭等;绿化设施主要包括行道树树底隔栅、花坛、花池等;消防设施主要包括消防栓;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道路照明设施主要包括路灯、景观灯;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书报亭、阅报栏、画廊、自动贩卖机、售买亭、售票亭等;文体休闲设施主要包括坐椅、健身器材、雕塑等;广告标志设施主要包括各类广告设施、招牌、招贴栏以及路铭牌、门牌、道路标志、指示牌等标志。
公共设施中有关道路交通设施、绿化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广告标志设施的相关规定分别在第4、5、7、8章中进行了详述,因此本标准的公共设施主要是第6章涉及的设施。 2.0.4 公共场所一般指供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各种场所,是提供公众进行工作、学习、经济、文化、社交、娱乐、体育、参观、医疗、卫生、休息、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所使用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场所主要指影响城市容貌、位于室外的公共场所,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机场、车站、港口、码头等交通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 2 体育馆、学校、医院、电影院、博物馆、展览馆等公共设施的室外公共场所。 3 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点)、城市居民户外休憩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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