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辅助建筑的热工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或当地居住建筑节能设计的有关规定。 9.3.2 车间办公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间办公室可布置在生产车间内,可与其他辅助建筑联建; 2 车间办公室内噪声级不应超过70dB(A)。 9.3.3 生产辅助车间设计应满足各主体专业要求,并应有自然采 光和自然通风。 9.3.4 备件库可单独设置或置于生产车间内,生产车间内的备件库应有围护结构与生产区相隔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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