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 中控室、检测室、车间办公室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工厂办公室等建筑物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或建设单位的要求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12.4.2 在满足工艺要求和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应减少空气调节的范围,当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12.4.3 因工艺要求而设置的空气调节应采用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因卫生要求而设置的空气调节宜采用采暖室外计算参数和夏季通风室外计算参数。 12.4.4 围护结构的最大传热系数与最小传热阻、空气调节的负荷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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