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压缩空气站设计应满足工艺用气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GB 50029的有关规定。 13.2.2 压缩空气站宜靠近用气负荷中心区域,并应设置用于降温的排风管(或排风扇)。 13.2.3 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m3/min); V0——各用气点压缩空气总消耗量(m3/min); K1——管道漏损及储备系数,取K 1=1.1~1.25; K2——高原修正系数,当缺乏当地气象资料时,可按表13.2.3选取。 表13.2.3 高原修正系数
13.2.4 压缩空气使用前,应进行充分冷却和除油干燥。压缩空气站应配置空气压缩机、过滤器、干燥机及储气罐。 13.2.5 空气压缩机的选型和台数应满足压缩空气站的生产能力,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宜选用螺杆式空气压缩机。 13.2.6 过滤器、干燥机的型号及台数应与空气压缩机配套选择。 13.2.7 储气罐宜布置在室外,与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m,并不宜影响压缩空气站的采光和通风。 13.2.8 储气罐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c——储气罐容积(m3); V——空气压缩机总排气量(m3/min); K——经验系数,可按表13.2.8选取。 表13.2.8 经验系数表
13.2.9 当用气点距离压缩空气站较远且用量较大时,应在用气点附近另设储气罐,储气罐的容积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v——用气点压缩空气消耗量(m3/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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