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1 车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16.2.2 各车间的防火距离、可燃油品(或可燃气体)储罐区及附属设施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16.2.3 电力装置的防火、防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16.2.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力容器》GB 150、《压力管道规范 工业管道》GB/T 20801的有关规定。 16.2.5 建筑物灭火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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