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1 主控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装置应安装牢固、整齐、标识明确、内外清洁; 2 机房内的地面、活动地板的防静电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23.2节的要求; 3 电源线、信号线入口处的浪涌保护器安装位置正确、牢固; 4 接地线和等电位连接带连接正确,安装牢固。接地电阻应符合本规范第16.4.1的规定。 17.3.2 一般项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内电气装置应安装在便于维修处; 2 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并应注明容量、电压、频率等; 3 落地式电气装置的底座与楼地面应安装牢固; 4 电源线、信号线应分别铺设,并应排列整齐,捆扎固定,长度应留有余量;
5 成排安装的灯具应平直、整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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