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抗震措施鉴定
10.2.1 卧式冷换类设备的基础结构可不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但应满足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0.2.5 8度、9度时,卧式容器基础结构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其地震作用标准值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可按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确定,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FEK——基础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 条文说明
10.2.3 一般情况下,放置在T形、Ⅱ形或H形支架式基础结构上的卧式容器的重心位置都比较高。在石化企业中,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有些卧式设备基础支架的高度达5m~6m,因此,对这类结构的配筋要求是至关重要的。B类设备支架应按三级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要求。
10.2.4 支墩式基础结构重心较低,震害较轻,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抗震验算,但构造措施仍须严格要求。 10.2.5 本条规定8度、9度时的卧式容器基础结构应进行抗震验算,以保证其地震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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