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抗震措施鉴定
18.3.1 B类回转窑和竖窑基础的抗震构造措施,6度、7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有关三级框架结构的要求,8度、9度应满足本标准第6.3节有关二级框架结构的要求。 (Ⅱ)抗震承载力验算
18.3.6 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回转窑和竖窑基础可按本标准第6章有关B类框架结构抗震分析方法进行承载力验算。不满足验算要求时,应采取加固等措施。 条文说明
18.3.1 考虑到B类建筑的后续使用年限较长,鉴定范围略为严格。
18.3.4、18.3.5 设有砌体填充墙和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时,参照本标准第6章关于B类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要求作出规定。 18.3.7 窑体自重较大,震害中地脚螺栓被拔出或剪断,因此规定高烈度时要求验算地脚螺栓。地震剪力应由摩擦力承担或设有抗剪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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