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第一级鉴定
20.2.1 池壁、池底厚度,均不宜小于150mm;混凝土强度等级,6度、7度时不应低于C13,8度、9度时不应低于C18。 表20.2.3-1 池壁和中心柱的最小总配筋率(%)
20.2.4 架空式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框架柱轴压比限值,柱全部纵向受力钢筋最小配筋率,柱箍筋加密区体积配箍率以及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标准第6章有关A类框架结构的规定。弧形梁等应满足弯扭构件的构造要求。
20.2.5 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符合本标准第20.2.1~20.2.4条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要求,并应根据抗震验算结果确定其加固或其他措施: 1 中心柱、框架柱箍筋配置不满足要求。 2 8度、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 本标准第20.2.1~20.2.4条的其他规定有多项不符合要求。 (Ⅱ)第二级鉴定 20.2.6 A类钢筋混凝土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可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抗震计算分析方法和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条文说明
20.2.2~20.2.4 池壁钢筋配置和构造要求是参照设计规范的规定,但有所放宽。
对于架空式浓缩池、沉淀池、蓄水池,框架柱是主要抗侧力构件,对其构造措施要求相对严格,需满足本标准第6章框架结构的规定。 20.2.5 本条直接给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的3种情况,但此时仍可通过第二级鉴定,即通过抗震承载力验算结果确定是否具有加固的可能性,或判定为报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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