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 基础墙的防潮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宜采用1:2.5的水泥砂浆加防水剂铺设,其厚度可为20mm。抗震设防地区建筑物,不应采用卷材作基础墙的水平防潮层。 3.3.2 砌体结构施工中,在墙的转角处及交接处应设置皮数杆,皮数杆的间距不宜大于15m。 3.3.3 砌体的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接。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3.3);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 出檐砌体应按层砌筑,同一砌筑层应先砌墙身后砌出檐; 4 当房屋相邻结构单元高差较大时,宜先砌筑高度较大部分,后砌筑高度较小部分。 ![]()
3.3.4 对设有钢筋混凝土抗风柱的房屋,应在柱顶与屋架间的支撑均已连接固定后,方可砌筑山墙。 条文说明
3.3.2 实践证明,皮数杆是保证砌体砌筑质量的重要措施。它能使墙面平整,砌体水平灰缝平直并厚度一致,避免发生错缝、错皮现象,故施工中应坚持使用。
3.3.3 对挑檐砌筑顺序作出规定,是防止挑檐倾翻;对相邻高差较大部位的砌体结构单元砌筑顺序作出规定,是考虑该部位可能出现不均匀沉降而引起相邻墙体的变形。 3.3.6 墙体表面留置水平沟槽,破坏了块体边缘较薄的实体部分,减少了块体有效承载截面,影响砌体强度。且在竖直荷载作用下,加大了偏心受力,于砌体承载极为不利。 3.3.7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限于施工条件,有时难免。如留置不当,必然削弱墙体的整体性,或造成洞口砌体变形,影响砌体受力和抗震性能,因此,对留洞位置和补砌要求均作了规定。 3.3.11 地震震害教训表明,在伸缩缝、沉降缝及防震缝中夹有杂物时,墙体出现明显水平裂缝或外鼓等震害现象。因此,规定了施工中掉落于这些缝中的碎砖和其他杂物应及时清除,否则,当墙体砌筑高度较高时,则难以清除了。 3.3.12 主要考虑到垂直砌筑的烟道、通气孔、垃圾道部位,当施工措施不当时,会导致砂浆、砖块等杂物落入其中,影响后期的使用功能,因此提出该要求。对接缝部位的处理提出要求,也是考虑到接缝处应可靠连接和封闭严密。 3.3.13 对施工过程中脚手架眼留设进行限制,主要是保证留设脚手架眼部位结构构件受力的安全性、脚手架的稳定性,保护外墙面的完整和使用功能。 3.3.16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针对施工和管理的各项要素提出的控制要求和评价依据,是确保砌体施工质量的基础,也是衡量施工技术水平的依据。因此规定施工中应按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要求实施控制。但由于施工质量控制等级是由现场质量管理、砂浆与混凝土强度、砂浆拌合、砌筑工人技术等级四要素确定的,一些要素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化,从而影响施工质量控制等级的改变,本条提出了对施工质量的控制应贯穿于施工全过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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