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6 14:17| 发布者: Summer| 查看: 36| 评论: 0
4.6.1 砌体结构工程中使用的生石灰及磨细生石灰粉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生石灰》JC/T 479的有关规定。 4.6.2 建筑生石灰、建筑生石灰粉制作石灰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应采用孔径不大于3mm×3mm的网过滤,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建筑生石灰粉的熟化时间不得少于2d; 2 沉淀池中贮存的石灰膏,应防止干燥、冻结和污染,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3 消石灰粉不得直接用于砂浆中。 4.6.3 在砌筑砂浆中掺入粉煤灰时,宜采用干排灰。 4.6.4 建筑生石灰及建筑生石灰粉保管时应分类、分等级存放在干燥的仓库内,且不宜长期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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