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 构造柱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3.1的规定。
表8.3.1 构造柱一般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表8.3.4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抽检数量:每检验批抽查不应少于5处。 条文说明
8.3.1 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系根据《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多层砖房抗震技术规范》JGJ/T 13的规定而确定的,经多年工程实践,证明其尺寸允许偏差是适宜的。因构造柱位置及垂直度在允许偏差情况下不会明显影响结构安全,故将其由原规范“主控项目”修改为“一般项目”进行质量验收。
8.3.4 本条项目内容系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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