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1条 纵断面图的图样应布置在图幅上部。测设数据应采用表格形式布置在图幅下部。高程标尺应布置在测设数据表的上方左侧(图3.2.1)。测设数据表宜按图3.2.1的顺序排列.表格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和不同道路等级的要求而增减.纵断面图中的距离与高程宜按不同比例绘制。
第3.2.2条 道路设计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原地面线应采用细实线表示;地下水位线应采用细双点划线及水位符号表示;地下水位测点可仅用水位符号表示(图3.2.2)。
第3.2.3条 当路线短链时,道路设计线应在相应桩号处断开,并按图3.2.3a标注。路线局部改线而发生长链时,为利用已绘制的纵断面图,当高差较大时,宜按图3.2.3b标注;当高差较小时,宜按图3.2.3c标注。长链较长而不能利用原纵断面图时,应另绘制长链部分的纵断面图。
第3.2.4条 当路线坡度发生变化时,变坡点应用直径为2mm中粗线圆圈表示;切线应采用细虚线表示;竖曲线应采用粗实线表示。标注竖曲线的竖直细实线应对准变坡点所在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线右侧标注变坡点高程。水平细实线两端应对准竖曲线的始、终点。两端的短竖直细实线在水平线之上为凹曲线;反之为凸曲线。竖曲线要素(半径R、切线长T、外矩E)的数值均应标注在水平细实线上方(图3.2.4a)。竖曲线标注也可布置在测设数据表内,此时,变坡点的位置应在坡度、距离栏内示出(图3.2.4b)。
第3.2.5条 道路沿线的构造物、交叉口,可在道路设计线的上方,用竖直引出线标注。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构造物或交叉口中心位置。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构造物名称、规格、交叉口名称(图3.2.5)。
第3.2.6条 水准点宜按图3.2.6标注。竖直引出线应对准水准点桩号,线左侧标注桩号,水平线上方标注编号及高程;线下方标注水准点的位置。
第3.2.7条 盲沟和边沟底线应分别采用中粗虚线和中粗长虚线表示。变坡点、距离、坡度宜按图3.2.7标注.变坡点用直径1~2mm的圆圈表示。
第3.2.8条 在纵断面图中可根据需要绘制地质柱状图,并示出岩土图例或代号。各地层高程应与高程标尺对应。
第3.2.12条 在测设数据表中的平曲线栏中,道路左、右转弯应分别用凹、凸折线表示。当不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a标注;当设缓和曲线段时,按图3.2.12b标注。在曲线的一侧标注交点编号、桩号、偏角、半径、曲线长。
条文说明
第3.2.1条 本条系根据大多数单位长年的制图习惯及经验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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