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1条 砖石、混凝土结构图中的材料标注,可在图形中适当位置,用图例表示(图4.1.1)。当材料图例不便绘制时,可采用引出线标注材料名称及配合比。
![]() 图4.1.1 砖石、混凝土结构的材料标注
第4.1.2条 边坡和锥坡的长短线引出端,应为边坡和锥坡的高端。坡度用比例标注,其标注应符合本标准第2.7(图.5条规定4.1.2)。
![]() 图4.1.2 边坡和锥坡的标注
第4.1.3条 当绘制构造物的曲面时,可采用疏密不等的影线表示(图4.1.3)。
![]() 图4.1.3 曲面的影线表示法 条文说明
第4.1.1条 本条规定为土木工程界习惯使用的简单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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