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 供暖系统宜监测下列参数,技术可行时应根据监测数据调节供暖量: 1 活动区干球温度; 2 热力入口处热媒温度、压力及过滤器前、后压差; 3 热风供暖系统空气加热器进风温度、出风温度,空气过滤器前、后压差。 11.3.2 供暖热计量及供暖调节应符合本规范第5.9节的规定。 条文说明
11.3.1 本条规定了供暖系统的监测要求。
监测数据主要用于运行管理、运行调节。对于改善供暖质量、供暖系统节能运行、监视供暖系统运行状态均有帮助,防止供暖场所过冷或过热的情形出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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