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1 分析取样系统的预处理装置应单独安装,并宜靠近传送器。 6.8.2 被分析样品的排放管应直接与排放总管连接,总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场所,其集液处应有排液装置。 6.8.3 湿度计测湿元件不应安装在热辐射、剧烈振动、油污和水滴的位置,当不能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6.8.4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测器的安装位置应根据所检测气体的密度确定。其密度大于空气密度时,检测器应安装在距地面200mm~300mm的位置;其密度小于空气密度时,检测器应安装在泄漏区域的上方。 条文说明
6.8.1、6.8.2 本规范仅对一般分析仪表取样预处理和样品排放作了规定。 6.8.3 湿度是气体水蒸气的含量。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测湿元件的正常测量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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