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 需要脱脂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脱脂。 9.1.2 用于脱脂的有机溶剂含油量不应大于50mg/L。含油量较大的溶剂可先用于粗脱脂,再用合格的溶剂进行精脱脂。含油量大于350mg/L的溶剂应进行脱油处理,并应经检验合格后再作为脱脂剂。 9.1.3 设计文件未规定脱脂溶剂时,可按下列要求选用脱脂溶剂: 1 金属件的脱脂应选用工业用二氯乙烷、四氯乙烯。 2 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脱脂应选用工业用三氯乙烯。 3 铝制品的脱脂应选用10%的氢氧化钠溶液。 4 工作物料为浓硝酸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的脱脂应选用65%的浓硝酸。 9.1.4 脱脂溶剂不得混合使用,且不得与浓酸、浓碱接触。 9.1.5 当采用二氯乙烷、四氯乙烯和三氯乙烯脱脂时,脱脂件应干燥、无水分。 9.1.6 接触脱脂件的工具、量具及仪器应经脱脂合格后再使用。 9.1.7 脱脂合格的仪表、控制阀、管子和其他管道组成件应封闭保存,并应加设标识;安装时严禁被油污染。 9.1.8 制造厂脱脂合格并封闭的仪表及附件,安装时可不再脱脂,但应进行外观检查,当有油迹或有机杂质时,应重新脱脂。 9.1.9 脱脂合格后的仪表和仪表管道,在压力试验及仪表校准、试验时,应使用不含油脂的介质。 9.1.10 脱脂溶剂应妥善保管,脱脂后废液的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9.1.11 脱脂应在室外通风处或有通风装置的室内进行。施工中应采取穿戴防护用品等安全措施。 条文说明
9.1.1 有些物料(如氧气、浓硝酸等)遇到油脂易燃烧或爆炸,为了生产安全,凡是与这些物料接触的仪表、控制阀和管道组成件都必须把油污清洗干净,并经检验合格后,再安装使用。 9.1.2 根据设计文件的脱脂要求和脱脂剂产品质量的规定,对于粗脱脂和脱脂溶剂含油量进行了规定。 9.1.3 选用脱脂溶剂应考虑的因素有:脱脂要求的严格程度和脱脂剂的去油能力;不腐蚀脱脂件;脱脂后的副产物容易从脱脂件上清除;脱脂溶剂的毒性、可燃性、挥发性及成本等。 9.1.4 脱脂溶剂混合产生的复杂反应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事故发生。 9.1.5 在有水的情况下,二氯乙烷和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能分解出盐酸,有腐蚀作用。 9.1.7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合格的脱脂件应该密闭保存,并做好标识,防止安装过程中二次污染,在投入使用中产生危险。 9.1.10、9.1.11 这两条是为保证安全而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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