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6.1 正拉粘结强度应按下式计算:
![]() Pi——试样i破坏时的荷载值,N; Aai——金属标准块i的粘合面面积,mm2。 E.6.2 试样破坏形式及其正常性判别: 1 试样破坏形式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内聚破坏:应分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和受检粘结材料的内聚破坏;后者可见于使用低性能、低质量的胶粘剂(或聚合物砂浆和复合砂浆)的场合; 2)粘附破坏(层间破坏):应分为胶层或砂浆层与基材之间的界面破坏及胶层与纤维复合材或钢板之间的界面破坏; 3)混合破坏:粘合面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破坏形式。 2 破坏形式正常性判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破坏形式为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或虽出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破坏形式,但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形式的破坏面积占粘合面面积85%以上,均可判为正常破坏; 2)当破坏形式为粘附破坏、粘结材料内聚破坏或基材混凝土内聚破坏面积少于85%的混合破坏,均应判为不正常破坏。 注:钢标准块与检验用高强、快固化胶粘剂之间的界面破坏,属检验技术问题,应重新粘贴;不参与破坏形式正常性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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