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6.1 老化复验结束后,应按下式计算抗剪强度降低百分率,取两位有效数字:
![]() R0,i——第i组对照试件初始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Rw,i——第i组试件经老化复验后抗剪强度算术平均值。 J.6.2 当现场快速老化复验后的抗剪强度下降百分率满足下列规定时,可判为复验合格: 对A级结构胶及Ⅰ级聚合物砂浆:ρw,i≤8%; 对B级结构胶及Ⅱ级聚合物砂浆:ρw,i≤12%。 J.6.3 当对复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用本规范附录H的测定方法进行检验,但试件数量应加倍。若检验合格,仍可改判为老化性能符合使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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